PPP與專項債的融合,主管機構是持激勵積極推進的心態。2019年10月舉辦的“2019第五屆中國PPP發展趨勢(股權融資)社區論壇”上,財政部部長鄒加怡表明,要“探尋PPP與專項債的融合,撬起社會發展項目投資,充分發揮協作側移效用”。但是,因為各種原因,二者融合的探尋並未尋找適合的方式,主管機構也慢慢轉為相對性慎重申請破產的心態。2020年9月財政部在回應全國人大意味著提議、回應政協委員會提議相關PPP與專項債結合、將專項債券做為PPP新專案政府部門方自有資金等提議和提議時,主要表現出有關風險性的憂慮。2個回應文檔頒佈後,一些省部級當地政府也明確規定PPP新項目不可發售專項債。
專項債是政府部門債務,還貸來源於為政府性基金費用預算,因而適用的新項目主要是政府投資類新項目;PPP是企業融資,但政府部門付錢和可行性分析空缺補貼PPP新專案的還貸來源於主要是一般公共性費用預算(因而小編覺得這兩大類PPP新項目也歸屬於政府部門專案投資),企業融資是專案公司債務或ppp模式債務,但全是公司債務,並不是政府部門債務。專項債和PPP的這種差別,促使二者的融合的確存有難度係數。但融合艱難並不是不太可能融合,完成二者的有機結合,必須從核心理念(基礎理論、邏輯性)方面和實際操作方面,條分縷析,連通阻塞二者之間的“毛細血管”,除去毛細血管中的“靜脈血栓”。
(一)核心理念(基礎理論、邏輯性)方面
在核心理念方面,覺得二者無法融合的見解關鍵原因是:專項債作為PPP項目資本金“非常容易造成財政兜底預估、逐層變大杆杠”,“增加財政收支工作壓力和中遠期財政局風險性”,“減弱ppp模式股權融資義務,加強政府兜底預估,加重ppp模式重基本建設、輕經營趨向”。
大家覺得,那樣的憂慮不無道理,但若具體分析,這種風險性大部分並不是PPP與專項債融合造成 的,只是專項債的主要用途、經營規模相悖:
最先,專項債做為專案資本金,不管是否PPP新專案,在政府部門方面全是變大杆杠:政府專項債(建設方的專案資本金)+建設方的債務舒緩計劃資產。這一風險性並不是PPP新專案特有的風險性,只是專項債作自有資金這一主題活動自身蘊涵的風險性,其他類型的新專案(比如政府部門建造直營新專案、特許加盟新項目)一樣存有該類風險性,若其他類型的新項目能夠這般,PPP新項目不允許則有失公正。另一方面,專項債只有作政府部門方自有資金,若變大杆杠,也是變大了政府部門的杆杠,社會發展投資者仍未變大杆杠。在當今當地政府資金焦慮不安、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投資任重道遠的情況下,政府部門適度變大杆杠是不得已的,這類風險性也是顯性基因的和可控性的。
次之,專項債是當地政府債務,不管是不是適用PPP新專案,只需發售了債卷,政府部門就存有付息的責任,財政收支工作壓力和中遠期財政局風險性就存有。降低財政收支工作壓力、操縱中遠期財政局風險性、防止財政兜底預估的重要不取決於適用哪些種類的新項目,而在專項債發售的是多少。降低用以債務性資產的專項債,在減少專項債發售經營規模的另外將珍貴的專項債資產所有用以政府部門的自有資金注資,才可以具有事倍功半的實際效果,才算是降低財政收支工作壓力、操縱中遠期財政局風險性的恰當“姿態”。
再度,若專項債作為政府部門方的自有資金,僅僅用專項債取代了政府部門自籌資金,獲益方為政府部門(政府部門降低自籌資金注資工作壓力),ppp模式仍未獲益,反過來還必須用新專案現金流量為專項債付息(過去政府部門用自籌資金作自有資金則無需付息),並沒有減弱ppp模式的股權融資義務;若專項債作為債務性資產,的確提升了政府部門的股權融資義務和還貸責任,“減弱了ppp模式的股權融資義務”,但這並不是PPP方式的難題,只是專項債作債務性資產自身的缺點——專項債作債務性資產,自身就減弱了專案公司的股權融資義務,用政府部門債務取代了專案公司債務。這也恰好是小編號召的專項債盡可能未作債務性資產,盡可能所有用以自有資金的緣故所屬。
(二)實際操作方面
除開核心理念方面,怎樣解決專項債與PPP在實際操作方面遭遇的眾多挑戰,怎樣合理合法合規管理、合乎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合乎市場經濟體制規律性(獲得投資者和金融企業的認同和參加)地實際操作,是必須詳細分析的。